close
加重毀謗罪見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
有個例子, 可參考:

事由

近日常有本校學生在班上渲染教師的不實謠言,
這些謠言不僅完全與事實不符,且涉及個人隱私,
造成當事人莫大困擾。這種任意散播謠言,
妨礙他人名譽行為,實已構成毀謗罪。


毀謗罪構成要件

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:
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
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
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,不在此限。

因此,毀謗罪之成立,在於「散佈於眾」之意圖,
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,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,
傳播使大眾知悉。所謂「散佈於眾」意圖,
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,
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。
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,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,
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。

隨意在班上散佈教師不實謠言,毀謗

今學生在班上向同學指摘或傳述,
即具有向特定多數人散佈之認識與決心,
已符合「散佈於眾」之意圖,而學生所傳述者,
又均為不實且毀損他人名譽之事,即已觸犯毀謗罪。
即便班上同學尚未將此事公諸於學校,
但有散佈意圖,所指述者為不實謠言,
仍成立普通毀謗罪。

如果所指述的不實事實,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,

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毀謗罪。

重視他人名譽,勿輕蹈法網

學生對教師或學校有任何意見,應循正當管道提出,

並對於馬路消息應確實求證,以免以訛傳訛,

更不應該挾怨報復,以免觸犯重罪而不自知。

毀謗相關法律責任及參考判決

刑事責任: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民事責任:損害賠償、回復名譽措施(如登報道歉)及精神撫慰金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賈斯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9) 人氣()